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5971号
原告: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长江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林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朝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告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费通知书并告知其在七天内交费,原告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异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