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80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11月14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林坚,该公司副总裁。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约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民终371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2019年3月12日的纠纷系蒋晓东对其进行殴打,事后蒋晓东向其道歉,结合病历足以证明系蒋晓东主动打人,但约克公司却认定为互殴。2019年3月18日,约克公司工作人员以不将打架一事记入档案为条件,并对工资结算到2019年3月25日、社会保险延后一个月以及介绍工作,**才书写辞职信。但约克公司并没有兑现上述承诺,**被骗,约克公司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于2019年3月18日向约克公司递交辞职信,退工备案登记表上载明双方劳动合同因**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约克公司而解除。**称与案外人蒋晓东发生争执后,基于约克公司就其工资结算、社会保险缴纳截止时间以及介绍工作机会作出的承诺才递交辞职信,实际系被约克公司欺骗书写辞职信。约克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称介绍工作机会系公司员工给**提供帮助的个人行为。根据原审已查明事实,约克公司将**的工资结算到2019年3月25日、社会保险缴纳时间延至2019年4月。**提供的证据亦表明约克公司工作人员在其离职后为其介绍了工作机会。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约克公司对其存在胁迫或欺诈行为,其主张被约克公司骗写辞职信,并以此为由主张约克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成立,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朱亚男
审 判 员 徐美芬
审 判 员 张文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颖
书 记 员 江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