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03执保44号
申请人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42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08040.79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臧凤奎
书记员  付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