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天津市创辉津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创辉津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号1-1-5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骆昇,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创辉津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22)津0104民初98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创辉津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货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598535.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财产,亦未实际履行; 2.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公积金、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 3.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金额598535.5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 莹 审判员 尹 航 审判员 王 旺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