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浙江深润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11执1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深润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新登新区8号路1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8M77T9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5717228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宝路88号中科创业园D座141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2MA1C5CC81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大庆津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宝路88号中科创业园D座140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2MA1C4PYKX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浙江深润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大庆津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于2023年6月29日达成和解还款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还款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111执1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