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津0118民初4445号
原告:天津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男。
被告:天津市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某,女。
原告天津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被告天津市某乙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被告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工程质保金32538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538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某丁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某乙公司作为承包人,将发包人为某丙公司的名称为“家用电器制作项目”的工程分包给某丁公司进行施工,工程地点为天津市静海区内。经(2023)津0118民初867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该工程质保金为325382.5元,于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内支付,工程于2022年2月13日竣工验收合格,因此某乙公司应当向某丁公司支付该质保金。某丙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与某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某甲公司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提出起诉。
某乙公司辩称,认可支付质保金,但不认可支付利息。
某丙公司辩称,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已经付清了工程款,所以某丁公司向某丙公司主张质保金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某丁公司与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受理后,于2023年10月15日作出(2023)津0118民初8674民事判决书,其中查明:2021年4月7日,某丁公司(分包人)与某乙公司(承包人)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工程范围为(车间一、配件三厂房)钢结构工程。工程地点为天津市静海区。合同价款为10865279元。涉案工程于2022年2月13日竣工验收合格,质保金为325382.5元,自涉案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两年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支付。上述判决现已生效。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起诉要求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某某请求其支付。本案中,某甲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23)津0118民初8674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的事实要求某乙公司支付质保金,某乙公司亦认可,故对于某丁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因双方对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未进行约定,因此利息应当以欠付款项为基数,自欠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22年2月13日竣工验收合格,质保金为325382.5元,质保期为涉案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两年,故质保期于2024年2月13日到期。某丁公司主张自2024年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25382.5元为基数,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某丁公司要求发包方某丙公司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某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天津某某公司支付涉案工程质保金32538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24年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25382.5元为基数,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天津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天津市某甲公司3000元负担,由原告天津某某公司负担1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