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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嘉兴上建禾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402执43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甲。 被执行人:乙。 申请执行人甲与被执行人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浙0402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乙支付申请执行人甲货款4780459.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780459.01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数量极少,不具有执行价值,本院已对其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乙的xxxx的汽车已报废,被执行人乙的xxxx的汽车,本院已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轮候查封手续,暂无法进行司法处置;被执行人乙有位于xxxx的房屋,该房产由其他法院另案首查封,本院已办理轮候查封手续,但对该房产现无处置权,已向首查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4年12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2025年3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表意见。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表意见,也没有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402执43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