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0民初4289号
原告:天津市世特电力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780308232L),住所地红桥区西于庄礼貌楼49门底商。
法定代表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东美安居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35755-3),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与六经路交口绚丽园公建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华亿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74665254X6),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建新路5号G-307-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市世特电力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东美安居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华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世特电力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世特电力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天津市世特电力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于广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