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滨汉执字第3187号
申请执行人易泰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宏达街19号投资服务中心C座4楼西侧展厅。
法定代表人花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职业。
申请执行人易泰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4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易泰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4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