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3119号
原告:山西圣坤鑫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道办事处大村西街16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湖南**(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鸿屹丰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8号楼4层5B0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斯凯威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1号院6号楼2层022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功坤,男,该公司法务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中辰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2号楼1层4**101室-CZB0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山西圣坤鑫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鸿屹丰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斯凯威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中辰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西圣坤鑫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圣坤鑫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