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4民初265-1号
申请人:德州奥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屯镇苏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MA3P6LNW3B。
被申请人: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京津公路东侧华北城C区15栋。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661292253
被申请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银川国际贸易中心B幢10层B11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6842457613
被申请人:北京鸿屹丰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8号楼4层5B08.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38224000L
被申请人:天津市嘉士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道中心桥村7排28号-1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84WF4Q
被申请人:长沙壹得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南二环一段55号叠彩峰苑B区2栋1608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RULXQ2F
被申请人:文安县中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柳河镇常久村。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MA0EERKFX6
被申请人:德州鹏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广场大街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T2M181F。
申请人德州奥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鸿屹丰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人票据追索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2023)鲁1424民初26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北京鸿屹丰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因本院作出保全后,北京鸿屹丰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11060210018002303644账户流进部分款项,现已经对该账户足额保全。
本院认为,因已经对被申请人账户进行足额保全,应当依法解除被申请人其余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2023)鲁14执保61号结案通知书中载明的被申请人的名下银行账户(除去北京鸿屹丰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交通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11060210018002303644账户外)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淑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