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4民初265号
申请人:德州奥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屯镇苏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MA3P6LNW3B
被申请人: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京津公路东侧华北城C区15栋。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661292253
被申请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银川国际贸易中心B幢10层B11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6842457613
被申请人:北京鸿屹丰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8号楼4层5B08.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38224000L
被申请人:天津市嘉士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道中心桥村7排28号-1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84WF4Q
被申请人:长沙壹得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南二环一段55号叠彩峰苑B区2栋1608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RULXQ2F
被申请人:文安县中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柳河镇常久村。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MA0EERKFX6
被申请人:德州鹏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广场大街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T2M181F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1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1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淑英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