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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奥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4民初265号 申请人:德州奥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屯镇苏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MA3P6LNW3B 被申请人: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京津公路东侧华北城C区15栋。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661292253 被申请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银川国际贸易中心B幢10层B11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6842457613 被申请人:北京鸿屹丰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8号楼4层5B08.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38224000L 被申请人:天津市嘉士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道中心桥村7排28号-1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84WF4Q 被申请人:长沙壹得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南二环一段55号叠彩峰苑B区2栋1608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RULXQ2F 被申请人:文安县中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柳河镇常久村。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MA0EERKFX6 被申请人:德州鹏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广场大街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T2M181F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1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1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淑英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