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鸿屹丰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盛居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772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盛居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缘路199号东4-5号楼70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鸿屹丰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8号楼4层5B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 被申请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北寺巷光**3号楼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与天津盛居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鸿屹丰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2023)津0114民初7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天津盛居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鸿屹丰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4072158.3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保全案号(2023)津0114执保255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天津盛居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北京鸿屹丰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交于本院的保管款4072158.3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