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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携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9033号 原告:***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6号楼302室-2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京津公路东侧华北城C区15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华,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银川国际贸易中心B幢十层B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鸿屹丰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8号楼4层5B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市嘉士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道中心桥村7排28号-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鸿屹丰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嘉士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