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9033号
原告:***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6号楼302室-2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京津公路东侧华北城C区15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华,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银川国际贸易中心B幢十层B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鸿屹丰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8号楼4层5B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市嘉士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道中心桥村7排28号-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鸿屹丰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嘉士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