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永安盛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青岛恒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85执21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永安盛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恒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285民初150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青岛恒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青岛永安盛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案款310000元、诉讼费2525元及案款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尚欠案款6149.91元及案款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网络司法查控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培峰 审判员  任永谦 审判员  于晓斌
书记员  李风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