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终10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恒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石岛西路**。
法定代表人:姜洪波,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稷华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青岛路**
法定代表人:刘锡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慧,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邦稷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严红缨,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红缨,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2年8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潇潇,女,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青岛恒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中稷华信置业有限公司、青岛邦稷实业有限公司、严红缨、***、刘潇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3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恒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恒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恒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296元、减半收取55148元,由上诉人青岛恒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王化宿
审判员 潘红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栾才玉
书记员 王 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