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恒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执恢10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恒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洪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先后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恒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天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删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青民四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于2014年12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5)青执字第90号,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1443202.88元,2015年6月8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22日本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鲁02执恢106号。
诉讼过程中,我院以(2012)青民四商初字第129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鲁B×××××号奥迪Q7牌车辆一部和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莱西市新昊花园x号楼x户房产(房产证号:R9××91)、位于莱西市****1号楼西数第2户网点(房产证号:99××95)、位于莱西市水三网点住宅楼东向北数第10间网点(房产证号:99××61)。执行阶段,本院对上述财产进行了续封。2017年5月25日、26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上述财产解除查封。
2016年3月本案申请执行人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2017年7月本案申请执行人再次变更为**。2017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撤回对青岛天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审核后将该被执行人删除。
2015年6月8日本院从青岛恒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划拨存款545557.7元,2017年8月21日在扣除本案执行费78843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466714.7元。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四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马捷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