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85执151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水集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德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恒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水集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恒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销合同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西商初字第616号民事调解书,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2017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销该案执行,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7)鲁0285执15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巍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