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983执2224号
申请执行人:黄骅市浩骅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河北省黄骅市旧城镇旧城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明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3号量具厂东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刘少刚,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黄骅市浩骅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明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骅市浩骅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明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北明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本院实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史卫红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路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