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华泰市政园艺有限公司、青岛市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696号
申请人:青岛华泰市政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17号临海汇商大厦1402室。
法定代表人:徐翠珍,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嘉善路7号。
法定代表人:马煜,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泰市政园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776号裁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市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000元,本案扣划了被执行人青岛市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39,717元,在缴纳本案执行费59,687元后,已将剩余案款4,480,03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77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显江
审判员  于江涛
审判员  董则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