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03民初8649号
原告:***,女,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市南钟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平定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嘉善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小港湾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长安路1号全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青岛北政市政工程养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聚仙路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物业公司)、被告青岛市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市政公司)、被告青岛小港湾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港湾开发公司)、被告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北城管局)、被告青岛北政市政工程养护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政市政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各被告赔偿***医疗费1272元、手机两部135493.3元(5552.3元+7997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15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共计37875.3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2日,***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小区超市门前公共道路行走时,路面突然塌陷,跌落于深约3米的水坑内,造成***左手手腕骨折、鼻梁及脸部创伤流血不止,身体多处拉伤及软组织挫伤,脑震荡头晕头痛近3个月,并造成财务损失若干。当时报警处理。***认为荣华物业公司、青岛市政公司、小港湾开发公司在公共路面建设以及公共设施正常维护中工作严重失职,地下管道及市政管网建设质量存在隐患导致管道破裂,长时间渗水未及时发现,回填土流失导致公共路面塌陷。各被告工作失职及建设银行给公共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及危害。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查明,***起诉时以荣华物业公司、青岛市政公司、小港湾开发公司为被告。庭审时,荣华物业公司称,发生事故地点并非其物业管理区域,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小港湾开发公司称,该小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备案,***提交的证据看坑内有水流动,属于地下管网破损导致,***没有提交其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据。后,***申请追加市北城管局为被告,再以后又申请追加北政市政公司为被告。本院询问***主张各被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称,其主张荣华物业公司对管辖区域负有管理维修责任,青岛市政公司负有管理监督责任,小港湾开发公司对路面塌陷负有直接责任,市北城管局负有管理监督责任,北政市政公司负有维修养护责任,要求五被告共同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其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应当具体明确。现原告起诉五个被告,其主张荣华物业公司、青岛市政公司、市北城管局、北政市政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基本雷同,该情形应视为其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明确,故本案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9元待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提交上诉材料,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