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建发国际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5-19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三中执字第00016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发国际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宜宾路4号B栋。
法定代表人陈东旭,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零号区22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仲裁委员会的厦仲裁字(2013)第0132号裁决,于2013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万二千七百七十七元九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一千四百四十一元六角七分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宏哲
审 判 员 徐 辉
助理审判员 万 波
二0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