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绿景盛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423执异1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绿景盛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案外人陕西秦龙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志成实业有限公司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经查,案外人陕西秦龙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志成实业有限公司虽为本案被执行人股东,但与本案无关联。申请执行人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将第三人陕西秦龙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志成实业有限公司追加为该案的被执行人,证据不足,其追加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的情形,对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今腾盛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晓保 审判员  周 莉 审判员  靳娜娜
书记员  韩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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