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0983执715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曹吉洪与***、黄骅市顺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受理费一案中,于2021年2月2日向***、黄骅市顺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交纳案件受理费,但被执行人***、黄骅市顺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捷支行账号62×××09存款51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宋俐锋
书 记 员 李圣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