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23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献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黄骅市顺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新海东路棉麻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刘金凤,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骅市顺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黄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2020)冀0983民初593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东邦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6000元。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黄骅市顺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11月2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黄骅市顺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黄骅市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黄骅市顺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有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向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骅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黄骅市顺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
五、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向黄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不动产登记通知书,被执行人***、黄骅市顺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在被执行人住址询问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经济来源。
七、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
八、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1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史卫红
代理审判员 赵明起
代理审判员 张 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