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1839号
申请执行人:沧兴商砼黄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镇八里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黄骅市顺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新海东路棉麻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沧兴商砼黄骅有限公司与***、黄骅市顺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冀0983民初60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5000元。
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开始,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黄骅市顺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骅市顺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骅市顺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骅市顺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骅市顺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金融理财产品、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黄骅市顺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公司名称:黄骅市顺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另案向被执行人黄骅市顺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注册地调查了解,该公司暂处于停产歇业状态。
4.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号牌号码:冀J×××××,注册日期为:2010年3月12日,冀J×××××,注册日期为:2010年9月26日,冀J×××××,注册日期为:2012年1月7日,冀J×××××,注册日期为:2013年5月29日,上述财产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5.经另案向***户籍地黄骅市村民调查,被执行人***系该村村民,长期不在村居住,一般家庭,对财产情况清楚。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等措施。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550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 勇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刘 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