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7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黄骅市顺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692088866D,住所地黄骅市新海东路棉麻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黄骅市顺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2月2日向***、黄骅市顺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黄骅市顺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黄骅市顺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行账号53×××56的存款3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