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南刑初字第142号
公诉机关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任丘市市政工程公司
地址任丘市***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人***,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住河北省任丘市,现任任丘市市政工程公司经理,因涉嫌单位行贿于2015年4月2日被南皮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无前科。
南皮县人民检察院以南皮县院公诉刑诉【2015】第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任丘市市政工程公司、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任丘市市政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在其任职期间,为了使其经营的市政公司在任丘市住建局获得市政工程及得到照顾,分别于2014年春节和中秋节,向时任任丘市住建局局长王某1(另案处理)行贿,共计人民币11万元。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单位任丘市市政工程公司、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任丘市市政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在其任职期间,为了使其经营的市政公司在任丘市住建局获得市政工程及得到照顾,分别于2014年春节和中秋节,向时任任丘市住建局局长的王某1(另案处理)行贿,共计人民币1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予以佐证
1、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
2、南皮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3、被告人***的供述,主要内容是,我于2011年11月任市政公司经理。2013年我市会战道工程,为了我单位的生存,养活职工,我找到王某1,他说已经把工程安排给别人了,我让他照顾一下,他同意了让我们参加招投标,该工程的工程量有7百多万元,后来我公司干了这个工程,盈利几十万元。到了2014年春节我和公司副经理*某、王某2商量,答谢一下王某1,当时没有说具体钱数,具体由我去处理,我在自己卡上取了8万元在王某1的车上给了他。2014年3月王某1把我叫到其办公室,让我公司干医院临时排水工程,工程量有30多万元,不需要招投标,直接给了我公司,赚了几万元,经我和副经理*某商量又送给王某13万元。这11万元都是我自己垫付的,认识到这种行为是极其错误的,送钱的目的是为了公司发展,职工的利益。
4、证人王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3年会战道工程,***娶我办公室找到我,想参与这个工程,当时我说正考虑还没决定是用三级资质还是二级资质,想找二级以上的公司干这个工程,***说他们公司是三级,也想参与,随后我说三级都可以,走招标程序吧。
关于会战道工程,我们局招标办公室告诉我,用三级资质就可以,工程招投标一般先有招标办公室拿意见,最后由我和主管局长再决定。市政公司符合招投标程序,最后也中标了,我没有提供任何帮助。市医院临时排水工程,也是市政公司干的,国家有规定,小工程不用招投标程序,这个工程20来万,肯定不用招投标程序,市政公司是我局唯一管理的专门做市政工程的公司,因为这个原因我就决定把该工程交给市政公司来个。2014年春节我收受***给我的8万元,2014年中秋节收受***的3万元,我认为有两层原因,一是,***原是市政公司的副经理,我提拔他当了经理;二是、***任市政公司经理期间,出借公司资质谋利,我没有认真监管,他为了感谢我才给我送钱。
5、证人*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任任丘市市政公司副经理,2013年***和王某1沟通过会战道工程,具体怎么沟通的我不清楚,年底***和我及王某2商量,想在王某1身上花点钱,是因为王某1给了我们会战道工程,再就是想让王某1以后多照顾我公司,当时因为公司没钱,我和王某2就和***说让他自己看着办,给王某1的钱是***自己垫上的,花多少我不清楚,至今没有报账。
6、证人王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于1990年至2014年任任丘市市政公司副经理。2012年***任我们公司经理时效益不好,***和我及*某分析原因,认为和住建局领导沟通不到位,达成了一个办什么事要灵活掌握的意见。2013年通过***和王某1沟通,要下了会战道工程,年底***和我及*某商量在王某1身上花点钱,原因是王某1给了我们会战道工程,再就是想让王某1以后多照顾我公司,多给一些工程,当时因为公司没钱,我和王某2就和***说让他自己看着办,给王某1的钱是***自己垫上的,花多少我不清楚,2014年6月我退休,之前***没有报账。
7、证人常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是任丘市华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于任丘市会战道改造工程,任丘市住建局提出想用二级及以上资质,但是根据相关规定,用三级以上资质就能满足要求,提高资质等级,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我们向住建局提出用三级及以上资质条件的建议,该局采纳了我们的建议。这个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在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上随机抽取的,由招标单位指定评审人员地域范围,在现场抽取,该工程甲方是任丘市住建局,所以由该局指定评审人员地域范围。
8、证人马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于2013年6月担任任丘市住建局招标办主任,会战道工程招标资质按规定,有三级资质就可以,该工程用几级资质王某1未向我们提过,任丘市医院临时排水工程多40万元,低于国家标准可以不进行招投标。
9、证人温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担任任丘市住建局市政工程管理处处长,会战道工程招标,我代表甲方抽取评标委员会的评委,从招标到结束王某1没有向我说过照顾市政公司的事。市医院临时排水工程王某1也没有和我说过选择队伍的事。会战道工程标的大约780万元,市医院临时排水工程没有经过招投标,经王某1同意直接给了市政公司,是照顾我局下属单位。
10、证人周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于1999年至2013年8月任任丘市住建局总工程师、副局长。我知道这两个工程,市医院临时排水工程施工时我已调任规划局工作,关于会战道工程我没有参与过选择队伍的事,也没有开过党组会或班子会研究。
11、证人宋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于2005年至2015年2月任任丘市住建局总工程师、主管招投标工作。会战道工程走的是正常的的招投标程序,该工程和市医院临时排水工程用什么队伍都没有和我沟通过,国家规定低于150万元的工程不需要招投标,任丘市规定低于50万元的工程不需要招投标。
12、个人活期明细查询,开户行建设银行,卡号62×××96。证明***取款情况。
13、会战道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该工程发包方为任丘市住建局,承包方为任丘市市政公司。工程总价7869834.32元。
14、任丘市住建局关于任丘市市医院临时排水工程的说明,证明该工程由市政公司负责施工,工程造价462751元。
15、任丘市住建局证明,任丘市医院临时排水工程、会战北道改造工程没有党组会议纪录。
16、任丘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7、***主体身份证明。(1)户籍证明,***出生于1969年7月28日。(2)、企业营业执照,证明***是任丘市市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3)任丘市住建局证明,***于2011年11月任任丘市市政公司经理。
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任丘市市政工程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两次向党、政领导干部行贿共计11万元,被告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实施行贿活动,被告单位任丘市市政工程公司及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任丘市市政工程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50000元。
二、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