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623执恢23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1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2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安乐路88号A-514室。
法定代表人:郑书升。
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执行***、***与被执行人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623民初47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刘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