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执12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环湖东路188号森林橙堡B座18-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0195842L(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利辛世联农副产品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人民南路启明中学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59865602X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0)皖16民终376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与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利辛世联农副产品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利辛世联农副产品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2021年12月9日将被执行人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利辛世联农副产品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2021年12月13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鉴于该案经过查询未能发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0)皖16民终3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翔 审判员 顾 峰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