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恢88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界首路21号B区205-1室,组织机构代码5689810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环湖东路188号森林橙堡B座18楼,组织机构代码55019584-2。
法定代表人:郑成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现因房产处置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103执恢8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