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干金长、霸州市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霸州市运通门业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081民破2-1号
申请人干金长,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申请人霸州市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华鑫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741505073W。
法定代表人任留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霸州市运通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56198090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干金长、霸州市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霸州市运通门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通知了被申请人霸州市运通门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霸州市运通门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申请人干金长主张被申请人欠其借款1840万元及违约金,其提供了证据借条及银行账户流水复印件。申请人霸州市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被申请人拖欠工程款7499529元,其提供了施工合同及欠条等证据。
被申请人霸州市运通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56198090XT,注册资金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数额虽需进一步核实,但根据二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能够证实其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且被申请人已经停止生产经营,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干金长、霸州市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霸州市运通门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环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