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霸州市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0民终29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朝),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原审被告:霸州市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华鑫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留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霸州市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霸民初字第3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工程的开发商河北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建筑商霸州市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证实***完成的一至三层工程款为1137916元,并称***已领取工程款90万元。霸州市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工程承包人***还出具书面证明,称其中的50万元工程款***于2009年10月21领取并存在**存折上。**朝坚称自己未领取该50万元工程款。经查,该50万元工程款于2009年10月21日存在***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并已全部由***支取。但因***及河北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为当事人参与本案诉讼,故对于涉及到与***和***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事实不能逐一查明。宜追加原工程承包人***及开发商河北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并参加诉讼,在查清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霸民初字第35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霸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78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曹怡
审判员于东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