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凯利能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蝒岛金凯利能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3720号
原告:青岛金凯利能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屏东路7号1单元2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13710678U。
法定代表人:陈文平,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成龙,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思超,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健康东街6999号4号楼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21620L。
法定代表人:徐鹏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高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管委办公楼202-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675258499X。
法定代表人:曹卫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黎双,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金凯利能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高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高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对被告青岛高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金凯利能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高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赵丕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