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凯利能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能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保449号
原告:青岛***能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屏东路7号1单元2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13710678U。
法定代表人:陈文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健康东街6999号4号楼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21620L。
法定代表人:徐鹏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能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高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丕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玉全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