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625号
申请人:山东新轨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新轨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青岛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新轨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山东新轨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青岛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山东新轨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