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137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号2栋3006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77332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社区(城阳区靖城路8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8039725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27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7226532.5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有价证券,已轮候查封其三处土地,两台车辆和投资的股权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和冻结,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暂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37226532.55元及利息,执行费104627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2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陪审员 ***
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