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14民初12763号 原告:青岛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号2栋3006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77332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8039725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安消防公司)与被告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城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安消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服装城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安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7112850.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应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原告工程款债权对其已完工工程的折价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3月23日就青岛国际服装城A1、A2、B1、B2、C1、C2、D1、D2、E1、E2区及室外等消防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合同范围区域内消防工程进行施工,并约定了工程地点、施工范围、价款及付款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义务进行了施工,保质保量完成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依约支付相应款项,截止到起诉之日共计仅支付工程款5394000元。后双方委托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审核,最终审定金额为42506850.55元,双方无异议。根据此数额减掉在此之前被告已经支付的,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37112850.55元,该款虽经原告多次索要,但被告之一推拖。双方就涉案工程款最终确定欠款数额日期为2021年8月9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拥有的工程款债权对其已完工工程的折价或拍卖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服装城投资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无异议,但被告希望与原告进行协商解决。 原告围绕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3月23日,服装城投资公司(甲方)与福安消防公司(乙方)签订《建设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建筑名称青岛富达国际商贸城消防工程,安装施工范围包括青岛国际服装城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门系统安装完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2014年3月24日,竣工日期2014年7月20日;甲方在开工前三日内向乙方提供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审批的设计图纸三套;合同价款为工程完工后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结算标准执行2003年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青岛市价目表及配套的青岛市2013年工程结算资料汇编,按Ⅰ类工程(消火栓按Ⅱ类工程),人工单价按70元/工日计取;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200万元整启动资金;乙方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工程所需的备料款,经现场监理、审计单位及甲方现场代表审核,甲方支付相应金额的备料款;乙方每月25日提报当月完成工程量,经审计确认后,甲方于次月5日前支付上月完成量70%的进度款,同时扣回同期发生的材料备料款;经过青岛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本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后,乙方提报决算书,经审计后,支付工程款到审定值的95%;保修期满(消防验收合格后24个月)无质量问题,甲方3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给乙方余款;乙方负责采购供应,材料、设备均报甲方批价,经甲方、建行审计部门共同审批后的单价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等损失和实际费用;乙方逾期交工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逾期交付的,每日按工程造价的0.3%向甲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涉案工程2014年3月24日开工,因服装城投资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福安消防公司于2014年底左右停工并撤场。 2021年服装城投资公司委托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青岛国际服装城消防工程结算进行了审核,该公司于2021年8月6日作出结算审核报告书(项目编号JYZX-ZJ-QD-2021-00117),审核结果为:工程送审值44572323.12元,审定值为42506850.55元,审减额为2065472.57元,以上审核结果已由福安消防公司、服装城投资公司在审核报告工程结算审核定案汇总表中共同确认并签章。 2021年8月9日,服装城投资公司与福安消防公司共同出具工程结算确认书,载明:截止至2021年8月9日累计已支付工程款5394000元,尚需支付工程结算款37112850.55元;发包人同意在本确认书签字后的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如不支付工程款,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承包方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均同意解除《建设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 本院认为,原告福安消防公司与被告服装城投资公司签订的《建设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建设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服装城投资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导致福安消防公司没有施工完毕并撤场,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予以采信。服装城投资公司对尚欠福安消防公司工程款37112850.55元无异议,现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故福安消防公司要求服装城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款37112850.55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服装城投资公司是否应承担利息及如何承担;二、原告就上述建设工程价款对其已完工工程的折价或拍卖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双方于2021年8月9日签订的工程结算确认书约定服装城投资公司在本确认书签字后的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服装城投资公司未按约支付,福安消防公司要求以欠付工程款数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0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服装城投资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福安消防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于2021年8月6日才结算审核完毕、2021年8月9日确定应当给付的建设工程价款数额,福安消防公司2021年10月12日提起本案诉讼,并要求就所欠工程款对其已完工工程的折价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7112850.55元,并承担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青岛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其已完工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在被告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37112850.5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364元,减半收取11368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