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民初2593号之二
原告:扬州鼎力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派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新甘泉东路58号5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扬州鼎力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派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鼎力砼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鼎力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63元,诉讼保全费1928元,合计4691元,由原告扬州鼎力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