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与青岛海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青岛海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0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即民初字第1402号
原告***。
被告青岛海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灯具市场平安驾校院里。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青岛海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海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解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