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海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青岛海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09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民一终字第13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建佩。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海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诺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齐新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赵庆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