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82民初6109号
原告:青岛海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青岛海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