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2民初561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负责人:***
被告:***。
被告:***。
被告:青岛海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青岛海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撤回对被告***、***、青岛海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婧
书记员姜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