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鲁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鲁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04民初13899号
原告:***,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鲁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仁义,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天津鲁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范金维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