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鲁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鲁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04执14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天津鲁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仁义,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天津鲁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天津鲁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晓斌
审 判 员  彭春生
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东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