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04执2436号
申请执行人:余灵巧,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执行人:天津鲁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余灵巧与被执行人天津鲁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5460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鲁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余灵巧工程款203383.28元;案件受理费4351元;公告费56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鲁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