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天津市房产总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v>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天津市红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宏厦建筑工程中心、天津市红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天津市房产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韩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韩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文
人民陪审员 郝淑苓
人民陪审员 赖兴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倩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