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红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宏厦建筑工程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6民初2375号
原告:韩某一,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红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干部,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景顺(兄弟关系),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长城建筑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市红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新红路青春南里27门。
法定代表人:孙永宝。
被告:天津市宏厦建筑工程中心,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新红路青春南里******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博。
被告:天津市红桥区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邵公庄大街5号。
被告:天津市房产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50号。
原告韩某一与被告天津市红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宏厦建筑工程中心、天津市红桥区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房产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韩某一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一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韩某一负担。
审判员  徐婷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