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海管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海管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0168号
申请人:天津市建海管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珠江道**(月坛名酒茶城B1-B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00488852D。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鹏,北京东卫(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杰,北京东卫(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8997517Y(6-1)。
法定代表人:史业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锡明,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源,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市建海管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6,354,843元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建海管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16,354,843元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程思渭
审判员  史长江
审判员  王 征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万宏伟
书记员王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