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海管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海管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道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2民初8414号
原告天津市建海管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道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建海管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建海管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桂军
书记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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